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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-12-11 浏览次数: 次

 

各市州、省直管市、林区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、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》(税总函2017426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贯彻要求,请一并抓好落实。

一、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

(一)省内跨县(市、区)申请实行增值税“统一核算、汇总申报、分别纳税”的企业,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,上报省国税局批准。

(二)申请资料内容按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》(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)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执行。

二、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

(一)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材料后,进行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,核查无误的,在金三系统发起“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(依申请)”文书,上报市(州)国税局,纸质材料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备查。

(二)市(州)国税局接到申请,复核无误的,通过金三系统上报省国税局。省国税局接到申请,经研究、复核确定扣除标准后,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,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、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。

(三)各地不得自行确定扣除标准。

 

 

湖北省国家税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11月2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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